《中国医药报》: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21年12月31日 14:38

本报甘肃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44条,对检查员遴选与聘任、层级评定、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档案管理、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检查员实行按需设置、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科学考评。按照产品类别,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检查员由甘肃省药监局聘任并颁发《检查员证》,由甘肃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管理。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检查员库,承担检查员遴选、准入、考评、培训、奖惩、层级评定和退出等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调配使用检查员,推进检查员选派使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

《办法》明确,检查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专家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初级检查员。各级检查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称、专业工作经验和能力等条件。例如,专家级检查员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职级,具有1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高级检查员工作经历等;高级检查员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职级,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中级检查员工作经历等。

《办法》提出,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为5年,到期前由审核查验中心对检查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续聘。检查员因岗位调整或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检查工作的,应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省药监局视情况取消其检查员资格。检查员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未履行检查职责、不当履职或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提醒批评、暂缓晋级、降级或者撤销检查员资格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丁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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