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谈话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10日 15:00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谈话在从严管理干部上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通过谈话,从严加强对局系统正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促进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微,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3783”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推动中央、省委和局党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局系统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突出“严”字当头,把从严要求贯穿到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

(二)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着眼于治病救人,帮助干部健康成长,对干部的小问题小毛病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四)坚持务求实效、改进作风的原则,督促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谈话类别

(一)责任传导类。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落实对下约谈制度,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具体的防控措施。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自身特点,从坚持党性原则、守纪律讲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严肃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

(二)教育提醒类。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精神认识上有偏差、行动上不坚决,落实局党组工作部署不力,未能完成日常监管任务或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存在不担当、不作为等庸政懒政问题和存在盲目决策、自以为是,拈轻怕重、敷衍塞责等问题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存在违规拉票、违规推荐提名等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以及组织掌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三)告诫整改类。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头脑不清、底线不明;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省局“十个不准”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准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局机关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不稳定等情况;以及在审评认证、监督抽验、行政审批、专项整治、稽查办案、经济审计、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出现违规问题的干部,提出告诫,责成限期整改。

(四)鼓励鞭策类。从严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对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作风扎实、群众满意,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干部,及时进行表扬、鼓劲打气,提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要求,激励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四、启动程序

(一)情况汇集。运用和发挥好省上已有工作机制和工作平台的作用,注意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考察、考核,以及信访、审计和巡察等途径和渠道,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局机关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局党组掌握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以及需要进行谈话的其他情况。

2.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局机关正处级以下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以及各类专项考核中掌握的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3.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局机关党员干部在支部组织生活会上或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点出的突出问题,征求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4.信访举报线索。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总局等上级部门转入的信访材料;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财务处、直属机关党委等渠道收到的反映局系统干部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情况。

5.经济责任审计。对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中了解到的问题。

6.党组巡察。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7.干部考察。干部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不良反映。

8.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等方面的问题。

9.网络舆情、群众反映。涉及局系统干部有关具体问题的负面社会舆论。

10.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形。

(二)信息研判。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财务处、直属机关党委分别对收集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筛选甄别,了解核实、去伪存真,形成初步判断;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需要谈话的情形。

(三)方案制定。处级干部谈话方案,由监察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根据研判结果,对需谈话的4种类别,按照工作职责和问题归口分别拟定,报请安排谈话的谈话领导审定,并根据谈话类别及时启动与有关干部谈话;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谈话方案,由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拟定。谈话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谈话领导、谈话对象、谈话类别及内容、谈话时间及地点、谈话陪同人员及记录人员。

五、谈话分工

(一)局主要领导重点与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局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与处级干部进行谈话,还可受局主要领导委托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

(三)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主要与本处室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谈话,还可受分管领导委托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

(四)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与本单位正科级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谈话,还可受分管领导委托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

(五)监察室、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可受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

六、有关要求

(一)谈话应当严肃认真、严格规范。监察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按照谈话类别、针对问题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拟定书面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陪同人员,协调组织落实。

(二)谈话实行全程记录。处级干部谈话,根据谈话类别,由监察室、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谈话,由处室或单位做好谈话记录。处级干部谈话记录由监察室、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保存;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谈话记录由处室或单位保存。

(三)谈话方式以单独谈话为主,根据谈话类型和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四)谈话一般半年安排一次。发现问题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谈话。

(五)谈话人应当严格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应当直言不讳、直戳要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干部心灵受到触动,思想受到警醒,行为受到校正。

(六)被谈话人应当认真对待所谈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做到即知即改。处级干部谈话,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情况,应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需要整改的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监察室、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

(七)加强跟踪督查。监察室、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对处级干部谈话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相关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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